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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该如何规避各类风险

发布时间:2020-07-17

一监理都有哪些工作内容?

根据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规定,监理工作内容为: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总结一下就是:三控、两管、一协调、并履行法定安全职责

二监理都有哪些法定安全职责?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要求做到:不回避,不扩大!

三监理工作的十六字方针

1、“该审的审”

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内容及编制,并审核其程序;

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的编制内容及论证程序;

对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包括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持证上岗情况等;

对工程计量、签证的工程量及费用得真实性进行审核;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人员、能力等是否满足工程需要进行审核;

对施工单位选择的实验室资质、计量认证范围、实验室人员资格;

2、“该查的查”

检查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尤其是项目经理到岗情况;

检查施工单位自检制度的落实情况;

检查进场的分包人员、资质是否与批准的分包报审资质资料一致;

检查分部、分项施工是否按照已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检查进场原材料是否合格,是否进行原材料进场复验;

检查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该管的管”

对上述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给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对于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没有进行整改的,要及时提醒,不能听之任之。

4、“该报的报”

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目前规定承担法定监理责任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法律包括:《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刑法》;

2、法规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招标投标法实施条列》。

五监理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

未征得有关方同意,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诽谤、中伤,诋毁建设方或承包方名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未将属于建设单位的财产按合同移交给建设单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与承包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各类风险预防措施

1、明确定位,规范监理工作态度。

2、不断学习,提高工作技能和业务素质。

善于学习,丰富自己的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合同和职责

要有精湛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知道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该履行哪些职责,不该履行哪些职责。)

3、严格按照监理程序,规范性的开展监理工作

要做好监理日记

做好监理例会纪要

做好监理月报

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

合理使用监理工作联系单

4、规范行为,弘扬执业道德

5、适应环境,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协调别人的工作,为自己工作)

监理与建设单位的协调沟通方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敢于展示能力

学会尊重,学会倾听,坚持“礼多人不怪”。

“表面工作”做到位

尊重业主

监理与施工单位的协调沟通方法

做好事前监理交底

做好业主的挡箭牌

适当的体现监理方的“善意”

树立监理方威信

要互相尊重,不可凌驾于人

要具有斗争的勇气

监理与建设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的方法

6、坚持依法监理,合理规避安全责任

深刻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明确安全监理职责范围

“程序性管理”必须到位

“技术性管理”逐步提高

加强学习安全专业知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要团结协作,共同履职

做好资料收集工作,留下足够的管理痕迹

监理规范用语

七真实案例

2013年2月1日19点7分,周口综合客运总站售票厅顶部,在混凝土浇铸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18万元。

监理单位为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中标项目总监为杨世敏。

1、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周运集团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开工时间为2012年7月。售票大厅屋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于2012年11月开始搭设,在没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方案、没有图纸、没有进行书面技术交底的情况下,2013年1月31日,完成了售票大厅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和二层、四层屋面的支架、模板、钢筋绑扎等工作。随后,项目工地现场实际负责人范新伟没有按规定组织施工和建设单位两级技术人员、安全和质量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进行整体验收,没有履行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批手续,没有履行监理签字手续(无监理下达的混凝土浇筑令),就进入浇筑施工程序;监理单位在没有派人实施旁站监理、没有下达监理通知、没有下达停工令、也没有向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放任现场施工人员开始浇筑大厅屋顶混凝土。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售票大厅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整体坍塌。

2、问题分析

任命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履行总监职责实施现场监理,导致现场监理混乱。

在实际监理中,没有对现场施工项目部人员资格进行审查,没有明确对重要部位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过程中审核、检查,没有对进场钢管和扣件进行检查,没有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严格把关,在明知没有高支模专项方案的情况下,没有制止施工单位进行高支模施工,没有下达停工令,也没有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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