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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中通信设施的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13

堤防管理单位应建立为堤防工程的维修管理、抗洪抢险、防凌防潮服的专用通信网络。

堤防工程通信网的通信范围及应具备的功能:

(1)国家、省(区)地(市)县(市)防汛指挥机构之间的专用通信。

(2)各级堤防管理单位的内部通信。

(3)与邮电通信网的通信。

(4)堤防通信网应具有选呼、群呼、电话会议等功能。分蓄洪区的通信网应支持预警,疏散广播功能。

(5)堤防通信网一般应具有数据传输功能。特别重要的堤防工程可增加图像传输功能。

3防汛期间堤防通信网的可通率应不低于99.9%。

4堤防通信设施应按以下规定配置:

(1)1、2级堤防工程1级管理单位应具备微波、固定式无线电台和邮电通信等三种以上的通信方式,并具有数据及图像传输功能。在特别重要的管理单位还应配置小型卫星通信地面站。

(2)1、2级堤防工程2级管理单位应具备固定式无线电台、邮电通信等两种以上通信方式,并具有数据传输功能。在较重要的管理单位应架设专用有线通信线路。

(3)1、2级堤防工程3级管理单位应具备固定式无线电台、邮电通信等两种以上通信方式,并按每1~2km配置一台手持机。

(4)3级和4级以下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具备一种以上通信方式,并按3km配置一台手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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