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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前的安全管理

发布时间:2020-06-04

1、严格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对于承发包工程在开工前均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加强人员队伍的管理,原则上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如确应工作需要调换人员的,不得低于原投标资质,并经各建设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换;安全监理工程师与安全员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原则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不得低于2年;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上岗证齐全及安全生产主管持有深圳市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并由项目监理对分包队伍资质严格审核,严禁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总承包负责制,确保安全。

2、按照建设部建质(2004)2l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五仟万元以上的建筑工地,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成立安全监督组,配置2至3名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不少于2名,安全员学历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法规规定;现场专职安全员主要职责是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力度,起到旁站、巡视、监督作用;各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还应按规定交纳意外人身伤害综合保险。

3、各承包商单位,必须成立有主要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生产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应急预案(预案必须要有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演练和完善),要制定相应的经济制约措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层层签约,从而保证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布置、交底、检查、措施、隐患整改等各项工作要做到及时到位,责任到人,使安全管理真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要制订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且必须由项目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项目总工程师审核后报施工承包商单位(与公司签订合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上级技术、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企业总工批准(总工不得授权下属单位)后报项目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由项目监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施工,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项目不得施工;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应经总承包企业审核并批准,审批人员与权限同前。

5、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均应有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双方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并归入内业管理台帐。同时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具体措施要有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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