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先定价。工程费用必须在实际支付和使用之前预先定价,这是由工程建设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虽然工程费用是在建设过程中花费,但是在花费之前要进行一系列的预测工作,对工程费用进行估算,形成预算工程费用,并以合同价的形式来反映工程费用的预测值。但由于实际情况的千变万化及人们预测能力的局限性,使完成工程施工所最终消耗的实际工程费用不一定恰好就是合同价格。
(2)以工程成本为基础。工程费用是工程价值的货币体现。工程价值的衡量是以完成工程所需的社会标准成本为基础,而非以承包人为完成施工生产的实际成本为基础。
(3)由监理工程师签认。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发生各种费用开支,但只有经过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签认的工程价款才能构成工程费用。
(4)由承包人使用。承包人是实施工程施工行为的主体,各工程项目必须经过施工过程才能完成由图纸到实物的转化,而形成工程价值。因此,工程中所消耗的工程费用是由承包人来实施使用的。
(5)由业主支付。业主是工程项目的投资者或资金筹集者,在承包人完成了既定施工任务,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其价值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监理的目的就是在监理计划的指导下,通过对工程费用目标的动态控制,使其能够最优的实现。由于公路工程项目的各种复杂因素,通常采取单价合同形式的费用支付方式,与国际惯例FIDIC管理模式的工程计量支付条款相符。因此,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费用监理的关键环节就是工程计量和支付。
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费用监理控制的主体,处于工程计量和支付环节的关键地位。监理工程师除了加强对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费用的计量与支付的管理外,还应对合同中所规定的其他费用(如附加工程、工程变更调价、索赔等)加强监督与管理,尽量减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附加性费用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