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业主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监理方应就承包方按施工合同规定得到的款项中与业主和承包方进行协商,并按施工合同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方的应得款项,并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方:
1)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承包方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承包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合理的利润补偿;
6)施工合同规定的业主应支付的违约金。
2、由于承包方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监理方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方的应得款项,或偿还业主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方:
1)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方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2)施工现场剩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3)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5)总监工程师接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业主和承包方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方应得款项或偿还业主款项的证明。
3、由于不可抗力或非业主、承包方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监理方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应当指出,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必须根据合同管理法规,按合法程序进行合同变更和解除,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