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材料归档以及检查:
1、《审查机构认定申报表》一份;
2、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
3、注册资金、工作场所的证明;
4、申报表所列审查人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登记表》一份;
5、申报表所列专职审查人员的《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注册资格,暂停勘察设计执业登记表》一份,聘用合同一份;
6、申报表所列兼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现工作单位同意本人兼职的证明各一份;
7、审查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资格证的复印件;
8、主要勘察设计业绩证明材料。一类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提供作为本专业主持人(或负责人)所承担完成的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的主要设计图纸(勘察报告)。二类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提供作为本专业主持人(或负责人)所承担完成的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的主要设计图纸(勘察报告)。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将各专业的专职审查人员名单汇总,由所在市建委核实盖章后,作为首页与《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注册资格,暂停勘察设计执业登记表》、审查人员的聘用合同装订成册。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登记表》依照申报表所列审查人员顺序装订成册。
(三)申报单位应严格按《审查机构认定申报表》填写说明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对原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业绩证明材料可不需提供,但在填表时涉及本人业绩内容的,仍应认真填写符合规定条件的业绩。
按照建设厅文件的以下办理流程:
1、申报材料经所在市建委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全部复印件上应加盖有“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2、申请单位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厅窗口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申请单位;
3、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组织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经审查符合条件准予认定的,省建设厅向申请单位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申请单位于法定时间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领取《审查机构认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