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的审批程序
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国家批准的项目应报建设部备案。涉及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项目,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必须附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以及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计划等部门要依照国务院文件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制定各类重大项目选址审查管理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凡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