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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2011

发布时间:2015-11-1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2011》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以下是鲁班乐标小编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2011进行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01》的内容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六部分内容,其中基本规定的基本内容如下:

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说不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说明:3.0.1本条规定了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对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较全面的要求,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应为全过程的控制。

施工单位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这里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各道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工种之间等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施工单位还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订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是该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

同时放工单位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应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制订对施工企业综合质量控制水平的指标,以达到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

3.0.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说明:3.0.2本条较具体规定了建筑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

一是用于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和重要建筑材料的复检;二是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在每道工序的质量控制中之所以强调按企业标准进行控制,是考虑企业标准的控制指标应严于行业和国家标准指标的因素;三是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强调了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还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形成一个有杨的整体。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说明:3.0.3本条提出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这主要是:参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各方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检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验以及承担见证试验单位资质的要求;观感质量的现场检查等。

3.0.4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说明:3.0.4本条给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的抽样方案,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进行选择。对于检验项目的计量、计数检验,可分为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两大类。

对于重要的检验项目,且可采用简易快速的非破损检验方法时,宜选用全数检验。对于构件截面尺寸或外观质量等检验项目,宜选用考虑合格质量水平的生产方风险α和使用方风险β的一次或二次抽样主案,也可选用经实践经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3.0.5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5超过%.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说明:3.0.5关于合格质量水平的生产方风险α,是指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使用方风险β为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抽样检验必然存在这两类风险,要求通过抽样检验的检验批100%合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样检验中,两类风险一般控制范围是:α=1%-5%;β=5%-10%.对于主控项目,其α、β均不宜超过5%;对于一般项目,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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