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建筑单位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总则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建筑单位招标人和建筑施工单位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国道、省道公路的养护工程作业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应按本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具有相应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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