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秀市政工程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精神,进一步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树立先进,促进工程质量和技术创新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优秀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是我省市政行业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其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第三条:“河北省优秀市政公用建设工程”由河北省市政工程协会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在河北省区域内、投资额按工程类别划分为:道路及排水工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桥梁及轻轨高架工程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给、排水构筑物工程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隧道工程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综合类工程(堤岸、广场、垃圾处置、燃气供热工程等)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其中,广场土建部分投资额不少于总投资额的60%。
第五条:外资独资建设工程及由外资企业总承包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参评工程申报条件
1、符合《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工程立项、报建手续完备,符合工程建设程序规定;
2、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
3、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未拖延合同工期;
5、获地级市文明工地称号;
6、工程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
7、工程建设中采用技术创新成果,且社会效益明显;
8、申报参评的工程项目,必须是竣工后经过一年使用期检验,且已备案或验收。
9、获市优质工程称号或市级市政工程协会评选的优质工程称号。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七条:单项工程由承担工程主体的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申报;群体工程由负责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申报。申报材料必须注明主要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参建单位承担工作量道路及排水工程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桥梁及轻轨高架工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给排水构筑物工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隧道工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综合类工程(堤岸、广场、垃圾处置、燃气供热工程等)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申报单位须向所在市的市政工程协会申报;没有成立市政工程协会的向所在市建设主管单位申报。
第九条:各市的市政工程协会或市住建局根据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初评,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审意见,加盖印章。同时将审查的原始记录以正式函件一式两份报河北省市政工程协会。
第十条:“河北省优秀市政公用建设工程” 申报材料及要求:
1、“河北省优秀市政公用建设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创优计划一式两份;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4、监理评价报告一式两份;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
6、评为市优质工程的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或由市协会出具获奖证明函);
7、反映工程全貌、隐蔽工程施工过程及工程质量的DVD片(限时间10分钟)一盘;
8、反映工程全貌及关键部位质量情况的彩色照片8张以上,其中4张为竣工照片。
9、DVD片和工程照片要求图像清晰,构图完整、可观性强,能反映工程特点及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第十一条:“河北省优秀市政公用建设工程”申报工作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结束。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二条:申报工程项目,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由河北省市政工程协会组织复查组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三条:工程复查内容:
1、听取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养护管理单位关于施工及质量情况的介绍;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3、查阅内业资料;
4、座谈及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重大管道工程、净配水厂及污水处置结构等隐蔽工程,有创建市政金杯奖的工程项目,须在施工过程中,报请河北省市政工程协会,由省市政工程协会邀请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进行实体工程质量状况的查验。
第十五条:复查组负责对复查工程写出复查报告,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第六章 评审
第十六条:“河北省优秀市政公用建设工程”的评审,由河北省市政工程协会组协会会长、副会长及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实施。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复查报告和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DVD音像资料进行评议,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半数以上赞同票通过,确定为中选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河北省优秀市政公用建设工程”评审的具体工作,由河北省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七章 奖励
第十九条:河北省市政工程协会召开表彰大会,对荣获“河北省优秀市政公用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颁发奖杯、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对荣获“河北省优秀市政公用建设工程”的项目,将有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建议获奖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为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时,对获奖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或超标准接待。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礼品、礼金。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河北省市政工程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