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招投标网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规程 :
一、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项目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需设计图纸审查意见书;
(四)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勘察、规划、设计、监理等招标的具体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 经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由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三、 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并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应从资格、信誉、效率等方面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四、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经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审查后,由县招投标中心在指定的媒体上统一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明确工程规模、招标范围、对投标人资格的合理要求和资格审查方法,投标报名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方式。投标企业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到县招投标中心报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
五、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项目,由招标人原则上在本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中推荐8家,再由招标人、相关监督部门在推荐的企业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企业;特殊项目如本县范围内无相应资质企业,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另行邀请。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依法履行邀请招标程序。
六、 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提供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供招标人选用,招标文件应当报经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售。招标文件在县招投标中心发售或在网上下载。
对于公开招标的重要项目,投标报名与招标文件、图纸的发售由招投标中心窗口统一办理,在开标前投标人名单严格保密,答疑和补充文件应以文字形式由招投标中心人员负责转递,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可以询问报名或发售招标文件的数量,但不得询问投标人的有关身份信息。
七、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应报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至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申请人仍少于三家的,报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八、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九、评标必须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评标方法。所有财政性资金项目原则上应采用符合性评审法,特殊项目确需使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不参加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十、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不得超过10日,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应经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核验后打印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招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或者招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和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三)开标现场记录和投标人签到名单;
(四)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分别报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 项目建设单位应持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情况备案书》方可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等项目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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