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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中凡持有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颁发的《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均应按本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条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是检测人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测人员应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掌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关
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范、新规程,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新方法、新技术,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检测能力。
第四条省建管局负责全省检测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检测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检测人员自身从事的检测项目参加相关继续教育活动。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管局负责编制检测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检测人员继续教育规程;制定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方案;发布年度培训计划;组织编写、审定继续教育教材。
第六条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国家、行业、省有关工程技术新标准、新规范、新规程;
(三)现行相关检测方法、步骤及常用仪器设备操作方法;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师资应由省建管局培训合格的专职授课教师组成,经省建管局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后颁发单项授课资格聘任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师资专家库将实施动态管理,对所有授课教师实行年度评价考核,并根据情况对师资队伍进行随时补充。
第八条从事检测人员继续教育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担任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检测行业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技术职称6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无违法违规行为和
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持有管理手册人员每项目在有效期(3年)内应参加继续教育合计不少于16学时,其中参加省级组织的集中授课不少于8学时,参加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不少于8学时。
第十一条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由省建管局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并注明参加继续教育的项目和学时。
第十二条《管理手册》相应科目有效期满进行延期审核时,将根据所获得的《继续教育合格证书》情况,在继续教育栏中加盖培训合格印章。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应按期接受继续教育,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持有管理手册人员所取得检测项目继续教育学时每项目有效期(3年)内未参加或未达到省建管局规定时,省建管局将注销该项目的检测资格。
第十五条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的,省建管局注销其人员管理手册,并记入不良
信用记录,一年内不得参加省建管局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情况未完成继续教育要求的检测人员,可向省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向后延长一个年度:
1.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2.生育;
3.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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