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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式脚手架安全监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2-04-17

本工程为兵团机关卡子湾住宅小区住宅楼工程,项目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大道584号。本工程属二类高层住宅,地上耐火等级为二级,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屋面防水等级为Ⅱ级。工程采用剪力墙结构体系,工程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使用年限:50年。

建设用电面积169291.55㎡,总建筑面积526344.42㎡,地上总建筑面积:448293.25㎡,地上总建筑面积78051.17㎡,B组团地上总面积69463.39㎡,地下总面积为626.67㎡,其中B1#楼地上建筑面积7359.54㎡,地下建筑面积68.58㎡,建筑高度为53.4m。开工日期2012年9月20日,竣工日期2013年12月30日。

为了切实加强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监理,保证监理工作的及时有效,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2)、新建建(2002)012号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规定》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监理监理实施细则。

对产品、生产厂家和施工企业有关证的审核  (1)审核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鉴定或验收合格证书。对生产或经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的,要经建设部组织鉴定并发放鉴定或验收合格证书,只有具备鉴定或验收合格证书后,该产品方可予以使用。审核时应现场查验其提供的产品型号及安全性能是否与其登记产品一致。严禁在同一个单体工程上采用不同厂家的产品。  (2)审核由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用证。在持有鉴定或验收合格证书的同时,还需要再经使用本产品的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并发放当地的准用证后,方可在当地使用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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