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和项目部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严禁任何形式的“以包代管”和“以罚代管”。
第三条工程分包时,不得将工程分包给安全资质不合格的单位。第四条各单位和项目部与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二章对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查第五条分包队伍资质审查内容:
(一)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三)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部门证明的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四)分包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需经过地方安全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