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检测。建设工程需要使用吊篮进行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在吊篮安装完成后,及时携带《高处作业吊篮检测验收使用登记表》报送检测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测,吊篮需进行竖向移位的,应重新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二、联合验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和吊篮提供单位在首次安装检测合格后,应按照《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组织联合验收,经空载运行试验合格。未经验收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吊篮进行移位的,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监理单位,经同意后方可移位,移位后应重新组织联合验收。
三、使用登记。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将吊篮使用计划及时报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并应在吊篮检测验收合格之后正式使用之前,携带《高处作业吊篮检测验收使用登记表》和相关管理和技术资料,到该工程安全监管机构进行吊篮使用登记。未经使用登记的吊篮不得使用。
四、严控产品质量。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吊篮应当具有《出厂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管理记录档案,且各项安全保险、限位等装置齐全有效,产品铭牌和吊篮提供单位编号清晰可见。
严禁使用下列吊篮:
1)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五、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检测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标定的有效期限不得大于1年(新出厂的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在12个月之内有效)。检测标定标识应固定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检测标定报告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六、严控安装拆除。吊篮提供单位应当编制安装、拆卸(包括移位)和日常使用专项方案,并报施工总承包和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专项方案中应附有钢丝绳强度计算书、抗倾翻受力计算书、悬挂机构支撑点的结构强度计算书和机位布置、支架设置详图等。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使用单位应对从事吊篮安装、拆卸和使用人员按照专项方案和相关技术规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七、严控维护保养。吊篮提供单位应派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负责设备的检查维保工作,及时消除现场吊篮存在的问题。吊篮提供单位应在首次安装及移位后、拆除前和使用过程中的每周,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对每台吊篮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检查合格的,方可使用,重点对吊篮的提升机构、悬吊机构、钢丝绳等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锁、超高限位、紧急开关等安全装置进行严格检查,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吊篮的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八、严控安全使用。
(1)在吊篮使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区域做好安全防护,严禁交叉作业、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
(2)吊篮上的使用人员必须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安全绳应使用锦纶安全绳,且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直接固定在吊篮悬吊平台上。
(3)吊篮内应设置限载限人和安全操作规程标志牌,严禁超载使用,严禁擅自改装加长吊篮。每台吊篮中使用人员不得超过2人。
(4)使用人员在作业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禁作业人员直接从建筑物窗口等位置上、下处于高处的吊篮。
(5)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要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
(6)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