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其在施工期间一旦遭遇人身意外伤害时能获得切实、可靠的经济补偿,应为职工开办保险。
一、保险对象:
持有本市务工证及建委核发的施工人员上岗证并在本市施工企业从事工程施工,管理的合同工,临时工均为单位投保对象。
二、保险期限:
自工程项目施工开工并以缴纳相应保险的次日起至工程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限结束之日时止。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从事建设施工及与建设施工相关的工作、及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项目部承担给付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伤亡,一次性给付死保险金全数。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重伤并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根据被保险人经本市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残疾评定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保险金,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重伤但并未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依照被保险人经本市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残疾评定等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分别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保险金。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