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的金属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本条所规定的金属幕墙适用范围,参照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的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金属幕墙工程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的设计和施工标准,故不包含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
(1)金属幕墙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 见表6-35。
表6-35 金属幕墙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
(2)金属幕墙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的说明
主控项目第一项 金属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配件大部分都有国家标准,应按设计要求严格检查材料产品合格证书及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严禁使用。
主控项目第八项 金属幕墙结构中自上而下的防雷达装置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十分重要,导线与主体结构连接时应除掉表面的保护层,与金属直接连接。幕墙的防雷装置应由建筑设计单位认可。
一般项目第五项 每平方米金属板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表6-36 每平方米金属板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一般项目第六项 金属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