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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分析探讨

发布时间:2023-11-10

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这使得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一些矛盾和问题逐渐浮现。

首先,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核验的过度依赖,使得人们错误地认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这种认识忽略了直接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以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而实际上,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也因此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这种情况与当前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现行三部到位等级核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存在矛盾和不和谐。

其次,传统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工程质量监督的新要求。建筑工程具有工期长、专业多、工种多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等特点,这使得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无法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全面监控。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无法保证对工程质量的全面准确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

此外,现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素质和能力尚不能完全满足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经过近20年的发展,虽然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以及权威性有了显著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且缺乏自我廉政、勤政约束机制,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首先,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其次,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再次,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过程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此外,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也是必要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都作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的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最后是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采取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为主要手段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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