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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的空调水系统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3-08-05

GB 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没有直接给出压力分区的规定,只在其第8.1.8条规定:“空调冷(热)水和冷却水系统中的冷水机组、水泵、末端装置等设备和管路及部件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其额定工作压力。

现在,设置集中空调水系统的高层建筑越来越多,超高层建筑(特别是高度超过300 m的建筑)在我国不断涌现。从发展趋势上看,我国的超高层建筑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呈持续发展态势。在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空调系统设计中,合理进行冷热源设置和空调水系统竖向压力分区,以避免空调设备、管道和配件超压及过多的梯级换热,减少能耗,确保空调水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是受关注的主要课题之一。

2014年,《暖通空调》杂志社曾组织了“超高层建筑暖通空调设计论坛”和“超高层建筑暖通空调设计”专栏,多位发言专家和论文作者对空调水系统的压力分区进行了探讨。但是,由于集中空调系统的设备质量和运行要求等环节远比供暖系统的条件优越,不应套用对供暖系统的要求,集中空调系统应该允许有较大的工作压力。从实际工程的设计运行经验出发,集中空调系统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宜以不超过1.0 MPa为稳妥。当空调水系统的冷水机组、末端装置及管路部件的工作压力大于其承压能力时,可参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暖通空调•动力》(2009年版)中提出的防超压措施。

如果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需要采用较高的压力分区界限时,要考虑系统压力过高可能出现的问题:1)锅炉、换热器、冷水机组、水泵、末端装置等设备和管路及部件,需要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2)螺纹连接部件的最大承压一般不宜大于1.0 MPa;3)设置波纹管补偿器、软性接头等构件后管系的内压不平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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