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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置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11-06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置范围有哪些?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置范围有哪些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1、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物

(l)高度不超过24m的厂房、库房和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助长火势蔓延的物品除外)。

(2)超过5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3)体积超过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建筑物。

(4)超过7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6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5)超过5层或体积超过1000m³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6)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古建筑。

(7)人防工程中使用面积超过300㎡的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使用面积超过450㎡的餐厅、丙类和丁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前室。

(8)停车库、修车库。

(9)高层民用建筑必须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主体建筑和裙房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

2.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物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除外)。

(2)耐火等级为二、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³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³的戊类厂房。

(3)幼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且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同时建筑体积不超过1000m³的建筑物。

(4)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N类停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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