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也关系到工程建设是否能够顺利进行。我国每年死于建筑行业的人数仅次于交通、煤炭等行业,其中因管理松懈、违章作业引发的伤亡事故超过60%。《建筑法》第45条中规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这就说明监理单位在施工安全的管理中既没有施工单位那样完备的管理系统,又没有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因此有人认为监理在建设施工的安全中不应该负责任。直到2003年11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颁布以来,才结束了业界多年来就“监理单位该不该管安全、该不该承担安全责任”的争论。这一条例的实施明确了监理单位要在安全中负责。但这种负责有别于企业法人对现场的安全责任,是一种间接责任。
要明确监理在施工安全中的责任,就必须首先明确安全问题产生的部分人为因素。
1.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物的不安全状态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里主要讨论人这一主导因素。
1.1施工管理者
企业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质量和成本成为企业负责人关注的第一要素,也成为衡量一个企业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有些建筑企业的领导未能将安全生产摆在适当的位置,对待安全生产得过且过,依然是“讲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完全将安全生产形式化,没有将安全生产作为主要问题来抓。另外,一些公司重价格,轻安全;有一些建筑商为了拿到工程不惜恶意压低价格,用于安全生产的经费就此被忽略了,从而在中标后就无法拿出多余的经费购置用于安全生产的必要的设备、器材和工具等。
1.2从业人员
在建筑企业的施工中经常可以看到操作人员多是随时随地招收的农民工,这些人的安全技术素质普遍较低,安全意识也普遍缺乏,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节约了用于安全教育培训的资金,甚至有的企业连最基本的“三级安全教育”都没有进行。而在进行施工的人员中这些缺乏安全意识的农民工占多数,从伤亡事故的统计情况来看,事故伤亡者也多属于此类。
2.监理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
既然条例的实施明确了监理在安全生产中应该负责任,那么应该是哪些责任呢?
2.1监督与协调的责任
工程监理的安全控制工作应该从实际出发,“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对总包和分包的实际操作的施工队伍实行有力的监督工作,督促他们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配备足够的安全专职人员,要求企业的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标准,加强安全检查的力度。针对从业人员素质低的这一现状,监理人员对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都负有安全监督的责任。同时,在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对安全还负有协调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监理人员发现了不安全的问题,应向施工单位提出,及时督促进行整改。
2.2宣传的责任
安全监理的目的并不只是在于检查施工现场谁没戴安全帽这一表面问题,其实质是为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一种有利于生产的安全状态,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监理工作的角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负有安全宣传的责任。向施工单位宣传《建筑法》,宣传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宣传施工安全的重要性,宣传施工单位安全和单位与个人的关系,防微杜渐,从而引起参建者对安全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