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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7-12-11
设计变更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在实施的时候,每个细节都是非常关键的,一定要认真处理才能做得更好。鲁班乐标小编就设计变更监督管理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第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除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意见: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三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条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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