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动态结算办法有:
(1)按实际价格结算法。在我国,由于建筑材料需市场采购的范围越来越大,有些地区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等三大材的价格采取按实际价格结算的办法,工程承包商可凭发票按实报销。
(2)按主材计算价差。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需要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表及其基期价格(一般采用当时当地工程价格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或结算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竣工当时当地工程价格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或结算价,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基期价比较计算材料差价。
(3)主料按抽料计算价差,其他材料按系数计算价差。主要材料按施工图预算计算的用量和竣工当月当地工程价格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结算价或信息价与基价对比计算差价。其他材料按当地工程价格管理机构公布的竣工调价系数计算方法计算差价。
(4)竣工调价系数法。按工程价格管理机构公布的竣工调价系数及调价计算方法计算差价。
(5)调值公式法(又称动态结算公式法)。绝大多数情况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订的合同中就明确规定了调值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