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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人的合同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23-10-30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1)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

施工合同内规定应由发包人负责的工作,是使施工合同得以最终实现的基础,具体包括:

(1)指定发包人代表或委托监理工程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如工程系国际贷款项目,则还必须通知贷款方。

(2)及时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有关事宜,并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或委托承包人完成)场地平整及水、电、道路接通等工作。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工程地质资料,以书面形式确认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4)根据合同约定的数量、时间向承包人提交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并组织设计方和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5)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由发包人负责的设备、材料的采购与供应。

2)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行使所享有的权利

在施工合同履行管理中,发包人主要行使工期控制权、质量检验权和数量验收权。

(1)工期控制权。工期控制总目标,是使建设工程按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如期竣工,投入使用。为了实现工期目标,发包人在整个施工合同履行期要采取如下措施:

①按施工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提出包括分月、分段进度计划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加以审核、批准;

②按照分月、分段进度计划,进行实际检查;

③对影响进度计划的因素,进行分析,属于发包人的原因,应及时主动解决;属于承包人的原因,应督促其迅速解决;

④在同意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时,审批承包人修改的进度计划。

(2)质量检验权。工程质量控制总目标,是使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发包人必须从下列几方面行使质量检验权:

①检验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

②检验工程使用的半成品及构件质量;

③按合同规定的规范、规程,监督检验施工质量;

④按合同规定程序,验收隐蔽工程和需要中间验收的工程质量;

⑤验收单项竣工工程和全部竣工工程的质量。

(3)数量验收权。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承包人或按月或分段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验收工程量,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3)按照施工合同规定,行使工程竣工验收权和履行工程竣工结算义务

(1)竣工验收。发包人在收到了承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竣工验收证明;验收不合格,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由承包人修改后,再组织验收。有保修期的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包人还要进行施工合同保修条款的履行管理。

(2)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合同履行的重要步骤,也是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最后阶段。在工程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人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施工合同内规定的结算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拨付手续。工程竣工结算和拨款完毕后,施工合同即履行完毕,终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保修期的施工合同,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在保修条款内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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