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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青城杯”优质样板工程暨市级优良工程

呼和浩特市“青城杯”优质样板工程暨市级优良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决定在呼和浩特地区开展创建优良工程评选活动。获奖工程分别命名为呼和浩特市“青城杯”优质样板工程、呼和浩特市市级优良工程。
第二条:“青城杯”优质样板工程和市级优良工程评选对象为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并已通过验收和备案的各类建筑工程。评选工作由呼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参加评选的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由呼市建筑业协会优良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定。质量应达到市内一流水平。“青城杯”优质样板工程是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最高奖。只有获得“青城杯”优质样板工程称号的建筑工程方可申报自治区“草原杯”和区级样板工程、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评选。
第四条:“青城杯”优质样板工程和市级优良工程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为30——50个(约占当年竣工备案工程项目总数的15%左右,获奖数额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其中“青城杯”优质样板工程的数额不超过全部获奖工程的二分之一。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参加评选的工程必须是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并竣
工验收备案的新建(含扩建)工程,主要包括:
(1)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
(2) 公共建筑工程;
(3) 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和高层住宅),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
(4) 市政建设工程(包括道路、桥梁、园林、管道工程等,每项工程投资应在500万元以上)。
第六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
(1) 我市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市外工程;
(2) 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3) 保密工程;
(4) 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5) 旧楼改建工程;
(6) 已参加过评选而未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参加评选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设计符合国家行业设计标准、规范,符合城市规划;
(2) 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优良;
(3) 工程项目已获得市级“青山杯”及以上结构优良奖;
(4) 建设单位已经对工程进行验收且已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 住宅小区做为整体申报评优时,除符合本条(1——4)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配套设施均已完成(包括道路、照明、绿化、服务等);
2、所有单位工程都达到质量标准要求。
第八条:参加评选的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它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2) 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第九条: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评选。住宅小区内的工程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由小区开发单位按住宅小区整体组织申报,表彰对象是小区主要参建单位。
第十条:当年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建筑业企业或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本年度不允许申报评选。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如下:
(1) 领取表格:在呼市建筑业协会优良工程评审委员会领取《呼和浩特市青城杯优质样板工程、市级优良工程申报表》;
(2) 准备申报资料(均为复印件一份):
 1、《施工许可证》;
 2、《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
 3、《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
 4、《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9、《工程简要说明》。
(3) 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填写上报《申报表》和资料;
(4) 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至次年一月。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二条:申报的工程资料经初审合格后进行工程现场复查。复查工作由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报方共同参加。
第十三条: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1)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申报方按照评审要求积极予以配合;
(2) 必要时可以听取使用单位或住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3) 凡呼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外的合法监督部门监督的工程,还要提供工程技术资料原件,审查后退还;
(4) 评审委员会经过综合评定写出复查意见。

第六章:工程评审与奖励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由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8人。评审委员中不少于7人必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余人选由市建筑业协会和有关方面的领导担任。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要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十六条:评审工作于次年第一季度进行。评审结果须评委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得通过的票数要占总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七条:获得评委会通过的“青城杯”优质样板工程和市级优良工程名单要在市内主要报刊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获奖单位将在全市通报表彰,取得获奖证书、奖杯。

第七章 纪律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的礼品、礼金。违者取消委员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于已获得“青城杯”优质样板工程和市级优良工程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经评委会鉴定,市建筑业协会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获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呼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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