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及评选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46—200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图集》(JBJ03—33—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 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评定汇总表分值不低于70分且无分项检查表为零分,即可视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否则为不达标工地。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在全区或盟市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中业绩突出,有示范作用的工地。
采用建筑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企业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有自主创新成果的,优先评选。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分自治区、盟市两级评定,分别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评定。
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原则上不大于本地区在施工程项目总数的5%;并且每年度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总数不超200项。
盟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数量由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采用施工企业申报、专家现场考评、专家委员会评审、自治区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动态核查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指导、检查和动态监督管理,并设立畅通的投诉受理渠道,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申报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施工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创建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自治区直管项目可直接向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申报创建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
(一)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或建筑面积50000M2以上的群体房屋建筑;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
(二)实施了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
(三)申报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落实到位,工程项目办理了安全监督手续。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备相关人员,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每年应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开展自评工作,形成年度自评报告。
(五)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健全,工程项目部和工程监理部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符合管理规定。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建造师、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项目总监、监理人员必须持有与岗位相对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建筑施工企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六)已编制《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工作方案》,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有企业定期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和上级安全检查记录,整改有回复。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建筑起重机械未进行产权备案、使用登记的;安装(拆卸)单位无资质进行安装(拆卸)的;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未审批的;需要专家论证而未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不符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验收的;
3、施工现场被监管部门下达两次(含两次)以上全面停工整改的;国家和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下达停工整改的或执法建议书的;
4、分包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第六条 未完成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年度达标率的盟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受理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请;未完成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年度达标率的企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受理此企业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请。
第七条 创建自治区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材料包括:
(一)内蒙古自治区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1);
(二)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三)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各施工阶段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四)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要求拍摄反映施工全过程的影像资料(照片、光碟);
(五)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计划书、实施方案。
第八条 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创建自治区或盟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将其确定为创建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建立创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
第三章 过程控制与动态监管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创建项目的日常监管,将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项目现场重大危险源监管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创建档案。
第十条 创建项目通过初审后应在项目入口的显著位置悬挂“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 公示牌(附件2),注明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强化对挂牌后的创建项目的动态监管,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检查评分,实施挂牌、摘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自治区和盟市创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区、相关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检查核实后,实行临时摘牌:
(一)未按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二)工程项目未明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项目管理人员实际配备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四)因安全投入不足造成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
(五)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签发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的;
(六)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检查中签发停工整改通知的;
(七)在自治区组织的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并签发整改通知的;
(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经过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施工的;
(九)发生危害市政管网、通讯管线事件的;
(十)由于噪声、扬尘及污染造成周边群众投诉,经相关管理部门警告,不积极整改的。
第十三条 自治区和盟市创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区、相关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检查核实后,实行摘牌:
(一)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并签发停工整改两次以上的;
(二)在自治区组织的检查中签发停工整改通知的;
(三)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施工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不及时纠正的;
(五)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不符,或不按照已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且不及时纠正的;
(六)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发生恶性传染病或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
(八)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等其他事件的;
(九)受到临时摘牌处理两次的,或受到临时摘牌处理,不积极整改,30日内未能重新挂牌的。
第十四条 受到临时摘牌处理的创建项目在整改完毕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挂牌。受到摘牌处理的创建项目取消其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资格。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组织本地区建筑业企业法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到创建项目施工现场观摩学习,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认真落实建设工程投诉处理相关制度要求,加大创建项目相关投诉的查处力度,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项目上报与审核评定
第十七条 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推荐参与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的项目统一按附件3格式,连同盟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评分汇总表复印件、扫描件和反应工地进度照片(1张),在每年4月20号和7月1日之前以书面和网上申报同时集中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网上申报由企业直接登录填报,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传相关扫描件和照片后上报,逾期未报的,不再受理。上报时形象进度不应超过总土建工作量的30%。
对于部分经济规模较小、施工期短的盟市,规模标准达不到申报要求的项目,在申报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时,需单独行文说明,经批准后上报。
第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专家现场评审和按比例抽查方式进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验评。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成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创建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有8年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人员担任,且不少于3人。现场核查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评分,评分汇总表分值不低于90分且无分项检查表为零分,方可评为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
也可按比例抽查,抽查项目符合率应高于50%。
第十九条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组成本盟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创建盟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评分,评分汇总表分值不低于80分且无分项检查表为零分,方可评为盟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
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于次年2月1日前,将盟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名单按附件4格式正式行文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条 自治区和盟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必须经公示7个工作日后,方可发文表彰。
第五章 奖励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予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称号,颁发给施工总承包企业、该项目建造师及监理单位、该项目总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区内建筑业企业在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时,前一年度内必须创建至少一项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且其前两年度所有工程项目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工地。否则,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未完成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年度达标率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同时,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外进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建筑面积30000M2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建筑面积80000M2以上的群体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必须创建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此标准以下工程项目必须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否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核实并行文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限制其在自治区备案。
第二十五条 获得自治区或盟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项目方可推荐参评国家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项目经理方可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
盟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项目方可推荐参评自治区建筑工程“草原杯”奖和自治区优质样本工程奖; 盟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项目经理方可推荐参评全区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盟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和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内建建〔2010〕2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