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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政府采购网中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受市政府委托,现将《运城市市级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按照如下要求,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但须依法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中适合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实行定点供货制度,有关定点采购供货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属于定点采购供货的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定点采购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产品,特殊情况确需采购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五、各部门、各单位购买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须严格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属于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物资采购的项目,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单独列出,具体编制办法和报送时间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201 3年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按月申报制度,采购单位每月第一周内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清单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送交有关业务科室。属于工程主体招标和工程监理招标的部分,采购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和物资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库月度用款计划,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须依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及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物资采购项目须按工程要求及时招标采购。政府采购资金严格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拒付资金。
六、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的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会议、印刷、办公场所物业管理实行定点采购。关于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
i.七、各部门、各单位实施属于财政性资金工程(不合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采购嗥应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规定评审,结果报有关支出科室编列预算,明确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资金构成,落实财政资金安排,同时申报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计划,依据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招标资质等级并经财政部、省财政厅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到市住建局办理工程招标事宜,招标、中标信息在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工程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以前,不得开展工程政府采购活动。
八、各部门、各单位实施属于财政性资金和配套自筹资金的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采购时,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先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方案论证,对通过论证的项目,依据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财政部、省财政厅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信息工程等招檬事宜。招标、中标信息在市财政局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工程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以前,不得开展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政府采购活动。
九、各部门、各单位实施投资额在1 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时,必须经具有相关专业监理资质,且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的监理机构对项目进行专业监理。
十、各部门、各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众謇[2007] 5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及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认真执行国家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规定。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购买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严防商业贿赂行为及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
十二、本目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三、本目录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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