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供应商或采购人员填制用款申请单,附带采购协议,报价材料表,采购合同,施工结算单等有效单据,经成本部预算员、生产经理、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向财务部提交单据,财务复核单据齐全,正确无误,向总经办申请安排款项,通知出纳办理付款。
2、大笔材料货款,施工项目费结算,申请付款单据上须注明供应商、施工队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号码,对方公司财务、经手人亲自向本公司办理申请付款一系列流程,如有地域等特殊原因对方不能亲自办理的,由本公司经手人或采购人办理申请付款结算手续。
3、向本公司申请付款,可以提前开具收据或票作为申请付款附件传递给本公司财务,对方能开具票必须开具票,我司按票或收据上的金额如实付款,如不能及时开具票或收据的情况,待我方付款之日算起15天之日向我司传送收票或票,超过我司则取消合作。
4、供应商开具收据,字样、金额、字体必须清晰明了,并加盖公司章印,开票人员签署全名。单据模糊不清、有涂改、大小金额不一致、不注明日期的收据或票,本公司财务不予入账,有权退回对方,申请重开收据或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向供应商、施工队申请重开收据或票。作废的收据或票要进行销毁,重开收据或票须进行登记管理。
5、收款方须配合本公司结算规定,办理好结算手续,面向财务部结算付款。公司其他部门(除采购部)不可代替供应商结算付款。
6、付款结算金额超过5000元的,须总经理审核批准后财务才能执行付款,不得越权支付。
7、工地用原材料,送置工地的材料当场由验收人员验收,开具收料单给送货人员,供应商凭我司开具的收料单,每月进行对账结算,其他送货单据不能作为材料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