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装饰企业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优质工程奖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建筑装饰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活动,是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下的行业行为,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市装协)负责组织全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根据北京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两年一评审的要求,从2011年起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项每两年评比表彰一次。为避免评选表彰年度申报复查工程过于集中,复查评选时间紧迫而影响工作质量,决定分年度组织实施,两年一并表彰。
第三条 成立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评审委员会负责装饰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成员人数为11~15人。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
第五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是北京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申报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从市级优质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六条 施工企业开展创建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活动,应积极应用科技进步,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质量控制,提高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评 审 范 围
第七条 具有建筑、装饰、幕墙、古建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新建、改造的建筑装饰工程,申报范围如下:
一、室内装饰工程:装饰施工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
二、建筑幕墙工程:装饰施工幕墙面积在1500m2以上;
三、仿古、古建装饰工程:装饰施工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
四、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列入评审范围的其它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参加评选建筑装饰优质的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
二、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
四、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五、工程施工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六、符合《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第2.1节的规定。
第九条 下列装饰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一、不在评审年度时间内竣工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
第四章 申 报 程 序
第十条 参加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选的企业,应在开工前提出创优计划和措施,报市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向评审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评审办公室核实、符合申报范围及申报条件,发给《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表》。
二、施工单位填写《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表》并经申报企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盖章后,于每年3月15日以前报送评审办公室。
三、报送申报表时,应将申报工程有关存档文件的复印件一并报送评审办公室存档。报送存档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 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 申报企业与业主或总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 单位(装饰)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4 由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单:工程名称、验收范围、消防部门公章、日期必须齐全。验收结论应为合格。若有整改意见,则应将整改、复查验收记录一并提供。消防验收单的验收范围必须包括所申报工程和部位。
5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6 设计说明:简要介绍申报工程的设计特点和理念。
7 施工小结:主要介绍工程的亮点及难点、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及“四新”应用等。
8 工程照片:工程主题实景照片4张,并提供电子版。
第五章 评 审 程 序
第十一条 建立检查人员专家库并报市建委备案。专家库成员由相关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工程质量管理经验、熟悉现行规范标准、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的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装饰优质工程申报情况编制评审检查计划,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组成评审检查小组,检查专家实行轮换和对本企业申报项目的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评审检查小组依据《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对工程进行实体检查及资料检查。
第十四条 评审检查小组根据工程质量和工程资料的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打分,并向评审办公室汇报;评审办公室根据初评检查情况,本着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价,并于每年的七月初列出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 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出席会议委员超过五分之四,评审有效。评委会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初评汇报:评审办公室汇报申报和初评情况。
2、审议、讨论:评委会委员对评审办公室列出的推荐名单进行审议、质询、讨论。
3、表决投票:评委会对推荐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工程通过。
4、宣布结果:评审办公室宣布通过工程名单。
第十六条 市装协将评审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审批公布,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表 彰 奖 励
第十七条 获得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施工单位,将授予市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颁发的奖杯和证书。同时授予获奖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相应的个人荣誉证书。奖杯和证书由市装协负责制备。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如发现由于施工原因,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经市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荣誉称号,并收回其奖杯和证书。
第七章 评 审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在接待评审检查时一切从简,不得赠送礼品、礼金。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公开、公平、公正,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发布时间201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