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3号)、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和《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建筑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安全文明工地)是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工地现场安全管理学习的榜样,对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活动起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市安全总站和市安全协会组织评选,每年分两次全市通报表彰。
第三条 市安全文明工地的评选依据为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标准文件。
第四条 申报评选工作采取施工企业自愿,逐级筛选申报原则,在各地建筑安全站评选的的基础上(市管项目直接向市
安全总站申报),经市安全总站和市安全协会组织现场检查评选,并经过初审公示后确定。
第五条 各地建筑安全站和有关单位要积极指导施工企业项目部严格按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努力培育的市安全文明工地,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申报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选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必须是在我市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的施工工地,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凡申报的工程项目,其总包及分包企业必须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现场安全员已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凡申报的工程必须是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手续、并按《建筑法》规定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的项目;
3、主城区和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筑面积在30000㎡以上的房屋建筑项目,或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其他区县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的房屋建筑项目,或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
4、在施工全过程中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故),以及未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文明施工投诉和不稳定事件。
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相关要求。
三、评选程序
第七条 各地建筑安全站对符合条件的工地,组织施工企业如实填写《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附表一),并相关材料,在开工前提审查合格办理施工许可后,向市安全总站和市安全协会申报。
第八条 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总包及分包单位资质证书, 项目经理及现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电子扫描件;
(三)施工许可证电子扫描件;
(四)工程项目创建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计划及基本情况的电子文档(Word文档),包括好的做法、经验(字数不多于1000字);
(五)反映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工人教育培训情况的数码照片8张(包括大门,外脚手架,钢筋加工区,塔吊等部位,农民工教育情况);
其中(二)、(三)、(四)和(五)内容可存储在U盘内拷贝(不必刻录在光盘中)。
第九条 市安全文明工地采取“动态管理”的原则,各地建筑安全站应在工程开工后,加强监督指导,当工程施工进度至基础施工50%、主体转换层、主体封顶和外装修50%左右时,分四次填写附表二《重庆市建筑安全文明工地分阶段初验表》向市安全总站和市安全协会申请验收。
其中主体在10层以下的房屋建筑项目可将主体转换层和主体封顶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申报;单位工程有多幢房屋建筑时,参照市政工程申报进度分阶段验收。
第十条 接到申请验收后,市安全总站和市安全协会负责组织验收组在15个工作日内对工地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各自独立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综合检查评分,总计得分应80分以上(满分100分)为合格(评分表详见附表三,其中附表三按工程类型分为房屋建筑、市政桥梁、市政隧道和市政道路及其他工程的评分表)。
第十一条 市安全文明工地四个阶段检查验收一次不合格即取消评选资格,不再进入下一程序。工程竣工后,经网上公示15天后没有异议的工程,获得“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四、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凡获得“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市安全总站和市安全协会每年分两次全市通报表
彰,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根据相关要求与企业的评优评先等
联动。
第十三条 凡获得“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的施
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作为参加评选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先进集
体、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之一。
五、附 则
第十四条 市安全总站和市安全协会、各地建筑安全站及相关单位在申报、验收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参加检查验收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标准,轻车简出,自觉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对违反申报评选纪律的人员,视情节经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总站和市安全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