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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2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以及“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形式。从根本上来讲,生产单位是生产活动的主体,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企业全面负责”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是强化外部的监督管理必不可少,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设专章确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内容,即包括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也包括了社会力量的监督管理要求。

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三是监察机关的监督;四是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五是社会公众的监督;六是新闻媒体的监督。建设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应对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负责,以确保对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有效监督。

2005年10月13日,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 184号),进一步规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提出了健全完善如下9项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3)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4)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5)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6)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7)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8)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制度。

同时提出了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机关建立8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并规范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如下各责任主体的监管要求:

(1)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层级监督检查,共计7项内容;

(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计14项内容;

(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共计10项内容;

(4)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共计6项内容;

(5)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共计项3内容;

(6)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共计3项内容;

(7)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共计12项内容。

其中,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以及对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应引起我们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现场有关人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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