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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商业建筑安全疏散设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09

文章对地下商业建筑中的安全出口以及疏散宽度、距离等实际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了地下商业建筑在设计安全疏散通道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相关设计规范当中需要明确的内容,提出了相应的设计措施。

地下商业建筑是城市发展中新型建筑模式,而这种建筑模式会对消防安全造成一定困难,特别是地下商业建筑存在着人群密集以及空间密闭等问题,这给火灾时的排烟以及人员疏散带来了不小的难度。所以,地下商业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火灾时人员的顺利逃生变得非常重要。笔者根据地下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地下商业建筑安全疏散设计进行了讨论。

1安全出口设计问题

1.1安全出口数量的设计

1.1.1规范要求(1)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中规定:在地下商业建筑中,一个防火分区内要有2个或2个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有困难时,可以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建规》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建规》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2)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人防规》)中规定:一个防火分区最少设置2个安全出口;当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时,其安全出口的设计要求和建规基本是一致的,即以1000m2为界限,规定了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最少个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宽度之和,不宜小于《人防规》第5.1.6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宽度的70%。

1.1.2存在问题对两规范比较后发现,调整后的《建规》对安全出口的设计要求与《人防规》基本一致,但《建规》还增加了一个重要原则,即:虽然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可以互相借用,但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得有任何变通.

1.2安全出口宽度的设计

1.2.1规范要求

(1)《建规》中规定:地下商业建筑所设置的安全出口的宽度应该用疏散宽度标准数乘以该层可容纳的人数来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人防规》中规定:地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总宽度应该用疏散宽度标准数乘以该区可容纳人数来确定。对两规范比较后发现,前者对建筑每层安全出口宽度都有要求,而《人防规》只单一的对防火分区中的安全出口宽度进行了强调。

1.2.2存在的问题(1)按照《建规》设计的地下商业建筑,已对各楼层的安全出口宽度做了明确要求,但对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宽度没有具体说明。(2)按照《人防规》对各防火分区中的疏散宽度进行具体设计,大多数都是相邻防火分区共用一个疏散楼梯或借用安全出口,这样安全出口的设计数量就大大减少,总的出口宽度则不符合要求。

2疏散走道宽度与疏散距离设计问题

2.1疏散走道宽度的设计

2.1.1规范要求

(1)《建规》与《人防规》中都未规定怎样计算地下建筑疏散走道的具体宽度,只是规定了最小净宽度,如:《建规》第5.5.18条规定商业建筑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高层商业建筑内单面布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3m,双面布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人防规》第5.1.6条规定商业建筑单面布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双面布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6m。

(2)JGJ48-201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商规》)规定了联排商场中当通道两侧设置商铺时,主要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该为4m,次要通道的最小净宽度为3m。2.1.2存在的问题因为《建规》与《人防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地下建筑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所以建设、设计单位往往忽略《商规》的要求,只考虑商业的利益,在设计过程中通常都不会留过宽的通道,而商业街中的主通道未达到4m的宽度,次要通道宽度也不足3m,这样在日后的营业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拥堵的情况。

2.2疏散距离

2.2.1规范要求《建规》和《人防规》中规定地下商业建筑中的每一个位置30m以内都应该有一个安全出口,假如建筑中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将疏散距离扩大到37.5m。2.2.2存在的问题

(1)未考虑商业建筑内货架的摆放方式,都按照30m与37.5m的要求对疏散距离进行设计。如果商场中布置了货架、展柜等,这时疏散距离不应该按照直线距离来计算,而应该根据步行距离进行设计。

(2)疏散距离为30m或者是37.5m考虑的是大空间商业建筑,当建筑中分隔成一间间商铺时,只重视符合30m或者是37.5m的疏散距离,忽略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中有关行走距离不大于45m的规定。

3改进措施

3.1对出口数量进行改进

由于《建规》调整后和《人防规》对防火分区所要设置的安全出口规定大致相同,可以考虑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同时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较小,在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情况下,将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的补充,一旦建筑内发生火灾时,在火灾初期,部分人员进入相邻非着火区域,一般是安全的。这种设计方式,既满足了必须设置2个安全出口的要求,也极大地节约了空间,保障了商场使用功能,但是设计时必须要控制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不得大于其规定总净宽度的30%。

3.2对出口宽度进行改进

为了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安全疏散人群,除了要设置足够的安全出口,还要设置适当的出口宽度,包括楼梯宽度、走道宽度以及门的宽度。如果安全出口过窄,那么就会影响疏散时间。所以,一定要严格根据疏散标准,对出口总宽度以及最小宽度进行设置。《人防规》中只规定了出口总宽度,对建筑每层出口宽度没有做确切要求,而《建规》中对整个建筑各个楼层的出口宽度都做了要求,笔者认为应该把这两个规范综合到一起对建筑物各楼层、各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均进行严格设计。

同时,《建规》调整后增加了对下沉式广场的规定,如:下沉式广场短边不小于13m、面积不小于169m2;应设置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式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为解决疏散宽度不足这一难题,设置下沉式广场绝对是一个经济合理、行之有效的设计方法。

3.3对疏散走道进行改进

当火灾发生的时候,人员要通过疏散走道逃离火灾现场,所以走道一定不能设置的弯曲、迂回,且应该通过明确计算后再对走道宽度进行设计。笔者认为疏散走道应该符合以下条件:①针对室内、外地面高差在10m之内的商业建筑,走道宽度要大于0.75m;②对于高差超过10m的商业建筑,走道宽度要大于1m;③对于连续排列的商铺之间的公共通道,其最小净宽度应该为4m,次要通道的最小净宽度为3m。《建规》完全可以将这些标准纳入其中,进而更加合理的设计疏散走道。

3.4明确疏散距离

对疏散距离进行明确规定,可以利用最短的时间,让人们安全到达室外。但是有很多的因素都会对疏散距离造成影响,例如:人员多少、人员所具有的活动能力以及建筑物的用途等。地下建筑通常都没有宽广的空间,且人员较为集中,不熟悉具体的疏散路线。当火灾发生时,常常因为惊慌而走错路,所以,应该设计简洁的逃生道路,并尽量将疏散距离设计的最短,这样疏散时间就会相应变短。在《建规》和《人防规》中规定的疏散的最短距离应小于30m,当建筑中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以把距离增加到37.5m,这并没有考虑商场中设置的餐桌情况、营业柜台情况、展板情况等。

对于地下商业街而言,通常走道两边都会设置众多相连的店铺,并用实体墙将店铺分隔开,且店铺门都是朝向走道的,此种形式下,笔者认为疏散距离应该符合以下条件:①安全距离应该为店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间时,可采用长度不大于10m(12.5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②商铺内设置房间时,房间内任一点与最近的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在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土地的供需矛盾变得更加严峻,因此,在地下建设商业建筑,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已司空见惯,但这也会导致一些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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