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百靖高速公路工程安全、优质、高效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及上级单位安全生产文件,特制定本奖罚细则。
1.2凡属于中冶交通百靖高速19-22标项目经理部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各施工单位所使用的外部施工队伍均执行本细则。
1.3本细则未尽事宜,可参照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1.4本细则由中冶交通百靖高速19-22标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的安全监管部组织具体实施。
1.5对施工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安全监管部书面报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1.6处罚由安全监管部及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警告教育、限期改正、处罚、停工整顿、清退”程序原则执行。
1.7对各施工单位的罚款,在当月计量支付中扣除或交纳现金至项目部财务部门。所处罚金统一计入安全奖励滚动基金,用于全线安全生产的各种支出及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
2奖励
2.1在上级安全检查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施工单位和个人,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项目经理批准,予以奖励,数额另议。
2.2在总包部每季度劳动生产竞赛活动中,安全方面评分进入前三名的施工单位及被上级单位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方面树立为样板工地的单位,给予1000-5000元奖励。
2.3各施工单位参建人员在防止事故蔓延,紧急抢救中表现突出、贡献大者,经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项目经理批准,予以奖励,数额为200~2000元。
2.4各施工单位参建人员在安全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较大者,经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项目经理批准,予以奖励,数额为200~1000元。
2.5各施工单位参施人员在日常施工生产活动中,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经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项目经理批准,予以奖励,数额为200~2000元。
2.6各施工单位参施人员在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活动中成绩显著者,经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项目经理批准,予以奖励,数额为100~500元。
2.7各施工单位参施人员在上级组织的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演出、演讲和知识竞赛等活动中获得较好名次者,经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项目经理批准,予以奖励,数额为100~500元。
2.8鼓励各施工单位参施人员向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不良现象和行为做斗争,对于揭露以下情形之一者,经核实无误后,项目部对其个人一性奖励500~1000元,同时,予以保密:
2.8.1隐瞒事故不报告者;
2.8.2强行违章指挥者;
2.8.3歪曲事故真相者;
2.8.4对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的正当行为进行打击报复者;
2.8.5不按有关规定购置劳保用品者;
2.8.6其他有碍安全生产的不良现象和行为。
3处罚
3.1违约处理及通用罚则
3.1.1没有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责任内容,按《合同条款》中有关规定条款执行。
3.1.2违反《合同条款》中有关安全、环保、文明施工任意一款的规定内容,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视情节严重情况,有权对相关违约施工单位处以1000~5000元的罚金。
3.1.3不按规定设置足够的专职安全员,每缺少一名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0元。
3.1.4施工单位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每死亡1人处罚金100000元,每重伤1人处违约罚金20000元。施工单位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处罚金300000元/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处罚金500000元/次;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处罚罚金1000000/次。
3.1.5施工单位没有和作业队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安全方面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处罚金1000元/次。
3.1.6没有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未经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审批通过即强行开始施工的,处罚金5000元。
3.1.7没有编制生产安全应急预案、预案没报上级单位审批、预案没有针对性,没有进行预案演练,处罚违约罚金2000元。
3.1.8特种设备(包括龙门吊、架桥机、塔吊等)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金5000元/台次;检测合格报告未到上级单位备案的,处罚金500元/台次。
3.1.9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住宿的,处罚金100元/人次。在临建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内居住的员工住宿采用通铺的,处罚金100元/人次,以实际清点数量为准进行累计处罚。
3.2安全防护
3.2.1未按要求给作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对施工单位处罚1000~10000元。
3.2.2没有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交叉路口、危险便道、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违约罚金500元/处。
3.2.3单项工程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或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就开始施工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5000元。
3.2.4施工形成的台阶、基坑、孔、洞等无安全围栏,施工现场不设警示牌或钢筋加工场、拌和站不设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牌的,处罚金500元/处。
3.2.5在与社会公路或周边村民出行等有接触的沟、坑、槽施工夜间无照明或不设警示灯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1000元/处。
3.2.6已开挖的沟、坑、槽边缘1米以内堆土或停放机具、材料、1米以外堆土高度超过1.5米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1000元。
3.2.7脚手架不设扫地杆、斜杆、剪刀杆及立杆无底座垫块或垫块等不符合规范要求、未按批复的施工方案搭设、高空作业无防护措施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2000元/处。
3.2.8脚手架支搭未执行脚手架验收制度,无书面验收记录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0-5000元。
3.2.9压力气瓶未采取防晒措施、气瓶间未保持安全距离,每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500元。
3.2.10压力气瓶无防震胶圈和护帽、压力表及损坏未及时修理更换的,每个对施工单位处罚100~300元
3.2.11压力容器安全阀门失灵,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100~300元。
3.2.12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无安全措施和安全交底,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0~5000元。
3.2.13无成品保护措施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0~5000元。
3.2.14高边坡、深基坑、石方爆破、隧道、高墩柱、路基开挖,路基石方爆破、人工挖孔桩、钻孔灌注桩等危险性大的施工,在施工中未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未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处罚1000~10000元,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将加倍处罚。高边坡等危险区域作业时作业人员没有系好安全绳、安全带、安全帽佩戴不规范的,处罚金100~300元/人。
3.2.15人工挖孔桩施工时护壁高出地面不足30厘米的,井下没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护壁的、没有孔盖、半月板、步梯、通风措施的,处罚金500~1000元/孔。
3.2.16高空作业平台的踏板没有固定牢固的、作业平台有“探头板”没有护栏的,处罚金500~1000元/处。
3.2.17高空危险临边处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如没设防护栏杆,安全网),处罚金500~1000元/处。
3.2.18驻地、拌和站、预制厂、材料加工厂(场)、油库、炸药库等消防措施不到位、没有避雷及防静电措施的、油罐(油库)未搭盖防晒棚和围栏的、油库内放置有易燃等物品的,处罚金1000元;灭火器数量不足或过期而没有更换的
处罚金100元/只;避雷针检测合格报告、炸药库验收合格报告未报到上级单位备案的,处罚金500元。
3.2.19高空作业时,无施工人员上下专用的马道的、未按标准(宽度不小于1.2米)搭设马道的,处罚金500元。
3.2.20作业人员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以及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规范的(如戴安全帽不系好下额带、如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不穿反光背心的,施工作业人员处罚金100元/人次、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处罚金200元/人次。
3.2.21爆破作业时,未设警戒区或警戒区防护人员不到位、未拉警戒带、未提前告知周边人员的处罚金1000元。
3.3临时用电
3.3.1未按照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临时用电方案安装使用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0-10000元。
3.3.2施工现场、生活区架设配电线路和照明设备的装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对施工单位处罚违约罚金1000-10000元。在建工程或临时设施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少于规定安全要求又无防护措施的,处罚金1000元/处。
3.3.3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接零(接地)保护、如电器设备接地线的接地体采用螺纹钢筋、接地线采用单支金属蕊线、接地线与接地体联结不用螺栓拧紧、违章用铜线或铝线代替保险丝使用的、在电缆电线上晾挂衣服的。每例处罚金500元。施工现场用电不执行三相五线制,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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