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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主要包括:(1)总则(2)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3)资格条件及确认(4)权利与义务(5)工作纪律(6)抽取与使用(7)劳务报酬(8)复验(9)处理处罚(10)附则十部分内容,其中复验内容如下: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每2年对评审专家复验一次,符合条件且本人同意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继续聘用。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资格复验工作应以平时的考评记录为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履行评审专家义务;
(二)是否违反本办法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三)是否有其他违纪违法的不良记录;
(四)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复验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经核实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验不合格:
(一)违反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二)受到财政部门的处理处罚、监察机关的处分;
(三)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四)不配合质疑、投诉、复议、诉讼等政府采购事项调查;
(五)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或告知后6次以上不参加;
(六)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3次评价“一般”;
(七)因身体状况或工作调动等情况不再适宜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聘期届满2个月前,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附件4),并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送交驻地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驻鲁单位、驻济南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评审专家在聘期届满前1个月仍不填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进行复验的,视同放弃评审专家资格。
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负责督促辖区内评审专家做好复验工作,并应在评审专家聘期届满1个月前,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报送省财政厅复验。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复验合格的,由省财政厅在《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上加盖复验合格戳记和有效期或颁发新证;复验不合格的,终止评审专家资格,由省财政厅收回《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复验期间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核对身份证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复印件。
附件: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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