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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20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提要:质量事故处理的效果检验,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对有关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做详尽的说明,形成初步的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

(1)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工程概况,如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层数、发生质量事故的部位、参建单位名称等。

(2)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如分布状态及范围、发生事故的类型,缺陷程度及直接经济损失,是否造成人员伤亡。

(3)质量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事故现场证物照片、录象、质量事故的证据资料、质量事故的调查笔录。

(4)质量事故的发展变化情况,如是继续扩大其范围,是否已稳定。

2、事故调查组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以及调查组所提供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用来核对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情况对照、核实。

3、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

所涉及的合同文件主要有: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合同及分包工程合同,原材料、半成品、设备器材等购销合同等。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在处理质量事故中的作用,是对施工过程中有关各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其活动。同时有关合同文件还是界定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

4、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资料。

5、有关的建设法规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

(2)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3)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根据事故的等级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质量监督机构发出通知,责令整改;根据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必要时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暂停下道工序施工,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停工通知。

3、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成立事故调查组。

4、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取证。

5、补充调查,必要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6、分析事故原因。

工程质量事故可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对质量事故及时进行分析,正确剖析其原因和危害,可以防止事故恶化,为合理地处理事故提供依据,找出正确的解决方法,排除质量隐患,可以取得明显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在分析事故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定事故原点。事故原点是事故发生的初始点,事故原点的状况往往反映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在事故分析中,寻找与分析事故原点非常重要。找到事故原点后,就可围绕它对现场各种现象进行分析,把事故的发生和发展全部揭示出来,从中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2)正确区别同类事故的不同原因。根据大量的事故分析资料显示,同类型事故的原因有时差别甚大,只有经过认真细致的分析,才能找到事故的主要原因。

(3)注意事故原因的综合性。许多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的原因往往涉及到建设程序、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及制品质量、外界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和使用等多个方面,在事故分析中,必须全面估计各项因素对事故的影响,以便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7、事故处理过程及检查验收

在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确定了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提出事故处理施工方案,由有关单位审核同意后进行事故处理施工,事故处理工作完成后,根据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交工验收文件,提出事故处理的结论。在这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严重质量缺陷的处理,质量监督人员应通过巡查方式对处理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加强监督,防止处理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发生。对于一般质量缺陷的处理,应督促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妥善进行处理。对处理后符合规定的要求和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由建设、监理单位予以验收、确认,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事故处理用的材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材料标准的规定,确保处理质量和施工的顺利进行。

(3)事故处理的施工单位可以是原施工单位或是别的专业施工队伍,对于专业施工队伍参与事故处理的,应首先审核专业施工队伍的资质,并根据需要建立总分包合同,明确事故处理的责任。

(4)质量事故的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是否仍留有隐患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作出确认。

质量事故处理的效果检验,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必要时需通过试验、检验工作获取必要的数据,如混凝土钻芯取样,用于检查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实际强度;超声波检测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等。

(5)所有事故经过分析处理后,都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常见的结论有以下几种:

①事故已排除,可继续施工;

②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③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满足使用要求;

④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的限制条件;

⑤对耐久性的结论;

⑥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⑦对短期难以作出结论者,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的意见。

8、事故处理过程及验收的资料归档

施工单位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将事故处理中的调查报告、检测鉴定资料、处理设计方案(包括专家论证意见)施工方案、材料、隐蔽验收记录,以及处理过程中的检测试验资料及验收结论等,资料整理成册,报有关单位,通常质量监督机构留一份存档。

9、提出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对于严重质量事故,由调查组界定质量责任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对于一般质量问题,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的轻重,由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或予以记载不良记录或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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