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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5-03-12

招标人的权利?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 第一,招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

建筑招标人的基本权利(一):

1 .按照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2 .按规定或者招标项目本身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按规定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 .按规定拒收投标文件;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

5 .可以代替招标人主持开标。

建筑招标人的基本权利(二):

1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 .自由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核验其资质条件。

3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推广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4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 .招标人有权也应当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拒收。

6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7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估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以上是鲁班乐标为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关于“招标人的权利”的详细建筑知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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