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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优质结构工程

东营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鼓励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增强质量意识、精品意识,不断加强质量管理,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市优质结构工程,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规范标准要求。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成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评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具体负责项目受理、现场核查、组织评审等有关工作。

评审工作要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设立评审专家库,由工作满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五条: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受理结构工程创优计划项目;根据结构工程创优计划目标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核查组,对申报创优结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分阶段(每季度)审查有关工程资料;对专家核查组提交的工程现场核查书面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进行审查汇总,确定市优质结构工程候选名单。

第六条:市优质结构工程每年评审两次,从当年主体完工的工程中评选。名额应控制在当年主体完工工程总数的20%以内。

第七条: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提倡实行优质优价。经建设单位同意,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创建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要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费用及支付办法进行竣工结算。


第二章申报范围


第八条: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单位工程规模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住宅工程:单体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公共建筑工程: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3500平方米(含)以上;

(三)工业建筑工程(含单层、多层厂房、仓储等):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3500平方米(含)以上;

(四)单项建安合同额在500万元及以上(道路主体工程)的市政工程;

第九条:评选市优质结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规范标准要求;

(二)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目标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

(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四)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图纸、技术交底要求;

(五)工程结构质量抽样检测合格;

(六)工程通过设计单位结构验收,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质量验评达到合格等级;

(七)主体结构工程应全部完成,水电安装暗敷管道、箱盒应预埋结束。在工程现场核查前,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任何装饰;钢结构工程不得进行防火喷涂及墙板、屋面板的安装;

(八)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施工单位,并采用质量体系文件进行施工过程控制的结构工程,优先参加评选;

(九)严格执行《东营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操作规程》,并落实到位。

第十条:下列建设工程不得列入申报范围:

(一)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由于勘察、设计、施工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施工工艺和建筑材料的;

(三)原有建筑物扩建、改建的;

(四)防水渗漏、结构裂缝和不均匀沉降超过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

(五)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的;

(六)存在加固补强的;

(七)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违反有关节能规定的;

(九)结构质量保证技术资料不齐全,达不到规范标准要求的;

(十)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未经具有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的;

(十一)因质量问题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二)曾经参评未获得通过的;

(十三)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质量监督或施工许可的。

第十一条:创建优质结构工程奖应实施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质量目标计划(多家施工单位承建的大型项目可由两个主要施工单位申报),并由申报单位填写《创建市优质结构工程计划表》,同时制订工程项目质量创优措施。市直工程由申报单位直接报评委会办公室,县(区)属工程由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汇总后统一上报以备审核。未报送创建计划目标的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工程,一律不再列入参评范围。

第十二条: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由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在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表》及《结构工程现场评分表》要求,对工程结构施工质量进行自评,形成《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表》,企业对地基(桩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自评均在85分及以上的工程,可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并填写《东营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评审表》。

第十三条:创建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应提报以下材料:

(一)《创建市优质结构工程计划表》及工程结构创优措施;

(二)《结构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表》及《结构工程现场评分表》;

(三)《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评审表》;

(四)结构沉降实测记录及结构实体抽测(含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及房间几何尺寸等)资料;

(五)评价标准中重要的评价项目资料;

(六)地基与基础分部(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验收记录证明文件;

(七)施工单位对工程结构创优的自评报告及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创优的评估报告;

(八)配有解说词的工程录像光盘1个。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简介,基槽开挖、地基(桩基)工程、钢筋工程、防水工程、混凝土施工、模板工程、砌体工程施工情况,节能设计情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和质量通病治理等情况。播放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九)申报单位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文件。


第三章工程评审


第十四条:凡申请优质结构工程类的工程项目,在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由质监机构进行检查和初评,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在《东营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上签署初评结论。不符合推荐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并退还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专家核查组,对工程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结构工程性能检测等方面分别量化打分,对申报工程进行核查(高层建筑可对结构工程分阶段进行检查),出具工程核查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做好相关检查资料存档工作,并提请评委会评审。

第十六条:工程现场核查程序及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情况介绍。重点是结构工程施工的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二)查阅有关工程资料,包括地质勘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分项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结构验收资料、沉降观测资料以及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复验、检验资料、工程验收记录、质量管理、隐蔽验收及有关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档案资料等。

(三)查验工程现场质量标准化施工及规范管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及各项制度建立完善情况,结构工程的质量水平以及其它需核查的项目。

(四)召开座谈会,听取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对结构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五)核查组人员会签检查记录,并对建设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第十七条:专家核查组经调查属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当场否决参评工程:

(一)施工中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

(二)使用不合格材料的;

(三)桩基静载荷试验、复合地基载荷板试验不合格的;

(四)墙身或钢筋砼梁、板、柱出现结构裂缝的;

(五)外墙使用违反节能规定材料或墙体留直槎、透亮,构造柱无马牙槎的;

(六)拉结筋未按设计要求预埋或植筋后抗拔检测报告代表数量不足的;

(七)楼面层高及混凝土结构轴线位置、混凝土结构每层垂直度实测偏差大于允许偏差的;

(八)变形缝(后浇带)设置不当或未按图纸及规范标准施工的;

(九)存在楼板渗漏现象的;

(十)在申报或评审过程中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

第十八条:评委会评审。每年6月、12月,评委会根据申报及初评、核查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名以上专家,成立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审查工程现场核查工作程序,审阅申报工程的有关材料和工程现场核查报告,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同意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工程当选。

第十九条:评审通过的市优质结构工程,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会议研究,在东营建设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无异议的,确定为东营市优质结构工程。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获市优质结构工程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获奖单位招投标时适当加分。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市优质结构工程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当年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获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方可申报“金洲杯”奖、“泰山杯”奖、“鲁班奖”。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的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参评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确保做到科学公正。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电话:12319),广泛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评审结果公布后,工程因质量问题受到通报批评、被记录不良行为、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时,由评委会核实并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撤销其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创建市优质结构工程计划表

2、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评审表(县区工程)

3、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评审表(市直工程)

4、结构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表

5、结构工程现场评分表

主题词:建筑管理优质结构评选办法通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经济委,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基建处、石油大学建校处、济军生产基地营房处,闫树信副市长、柴德民副秘书长、徐炜副调研员。

发: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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