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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政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

烟台市市政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市政企业施工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市政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市政施工和监理企业在市政项目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良性管理机制,以达到项目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第三条 烟台市市政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标准化示范工地)代表我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先进水平。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烟台市市政工程协会具体负责,每年评选一次,市政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自愿参加。

第四条 成立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和考核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专家若干名。评审考核组由市住建局城建科和市政工程协会等单位选派具有丰富现场管理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评选范围: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工程。

第六条 申报标准化示范工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相关规定,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三)申报的工地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四)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型施工机械设备;

(五)项目部建设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六)评审考核组每次抽检申报工地均符合标准化示范工地基本要求;

(七)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下列情形:

1.重伤或死亡一人及以上的安全事故;

2.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

4.在市级或县(市、区)有关部门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

5.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事件或其它事件。

第七条 计划申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由该项目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填写《烟台市市政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向烟台市市政工程协会提出申请。市政工程协会将申报的项目汇总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年度评比计划。

第八条 申报标准化示范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烟台市市政工程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工程总承包、分包及监理合同复印件(不包括通用条款部分);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专项方案;

(四)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监理企业的从业人员保险证明;

(五)一篇介绍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组织网络、实施计划和措施的书面材料(不少于1000字)及介绍工程施工的照片或影像资料;监理企业提供监理工作报告。

申报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其中一份申报表需单独装订。

第九条 评审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分办法(试行)》;

(三)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

(四)评审考核组每次抽检情况;

(五)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项目部建设、资料管理,共100分,其中质量管理部分按道路、桥隧工程分类区别考核。

分值以每个评审考核组成员个人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计,单项缺项的以实得分与应得分的百分比计算得分,得分85分以上,核定等级为“标准化示范工地”。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市政协会定期组织评审考核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书面评价报告。现场检查形式:

1.听取施工和监理企业对施工情况的介绍;

2.实地察看施工现场和项目部建设情况;

3.查阅台帐资料。

(二)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每年11月份召开评审会议,主要议程有:

1.听取评价报告;

2.审查申报材料;

3.委员会评议;

4.无记名投票。

(三)对评审投票通过的工地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自开始申报至公示结束的期限内,不定期抽检不少于两次,如有举报、投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工地,经查确有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评比资格。

第十二条 对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项目经理、总监分别给予通报表彰,并在“烟台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监管平台”上分别给予相应奖励,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情况将作为烟台市市政工程优质工程奖、山东省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申报和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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