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1条灌溉制度是灌区规划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水土资源平衡和渠系设计的基本依据。
第4.2.2条灌溉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灌溉定额(播前和生育期亩净灌水量总和)灌水定额(亩次净灌水量)灌水时间及灌水次数。
第4.2.3条灌溉制度应根据灌区自然条件、作物组成和轮作制度,考虑农业技术措施及灌水方法的改进,通过调查研究总结当地的先进灌溉经验,结合灌溉试验资料制定。也可依据当地试验资料用水量平衡原理进行设计。
在盐碱化和滨海地区应考虑洗盐用水。如有条件时,还应考虑引洪放淤改良盐碱地的具体灌溉措施。
第4.2.4条灌区作物组成、计划产量及轮作制度,可参照农业规划及水利区划要求,由设计部门和农业部门研究制定。
第4.2.5条灌区内如气象、水文、土壤、水文地质、作物种植等方面差异较大时,应分区制定灌溉制度。
第4.2.6条灌溉制度应采用时历年法,根据作物的需水量及历年降雨过程,逐年分析拟定。在水源充足地区,可根据作物生育期降雨频率,选用典型年进行设计。
第4.2.7条作物需水量是设计灌溉制度的主要依据,应根据当地或自然条件类似地区的试验成果确定,或选用公式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