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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目的

发布时间:2019-04-24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是积极贯彻执行《条例》、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如下: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③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性质是通过监理单位的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使之有效运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的①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从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②认真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升产监理责任,确保不因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得替代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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