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城市内涝的根源
城市化引发极端气候的频繁出现。城市化从广义上来讲,包括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张,城市用地不断向郊区扩展,城市数量不断增加等。其中,城市化带来的人口集聚、城市扩张等因素可能导致强降雨过程的频繁产生。盲目扩张导致城市自我调整能力大幅削弱。城市化导致的城市扩张引发了极端气候的发生,而城市的盲目扩张则大幅削弱了城市对雨水的自我调节功能。强降雨的频繁发生、城市高强度的开发建设以及城市地面条件的改变等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是不可避免的,除了呼吁人类通过植树造林、保护环境、提倡低碳生活等方式来改善气候环境,作为规划城市建设蓝图的城市规划师、给排水工程师,能够通过什么方式来缓解它们对城市内涝带来的影响呢?
2、基于城市规划角度的内涝防治措施
2.1城市规划在用地规划时应考虑城市内涝的影响
城市内涝是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尽量消除城市内涝产生的各种因素同时,也应承受适度的风险。城市规划应充分考虑到城市内涝的影响,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用地性质和用地功能。城市发展方向的选择必须避开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长远考虑城市的拓展,并非一味地选择开阔区域;在用地布局方面,新区建设应避开泄洪区和滞洪区,禁止这些区域进行高密度的建设开发;在用地性质和用地功能方面,对于易淹区域应规划为水域、绿地等非建设用地,避免作为人员聚集的住宅区或公建区。同时,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随着新区的不断拓展,原本安全性高的已建区可能成为城市内涝的风险区域,此时应对用地功能进行调整,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2.2在城市规划中严格控制绿地率和水面率
众所周知,地面雨水径流量的不断增大是引起城市内涝的主要原因,而地面径流量又取决于降水量、地面径流系数等。当降雨强度不变时,径流量与径流系数成正比,而径流系数取决于地面种类的组成和比例。因此,在各个层次的规划当中,需要采取不同的规划措施来改善城市地面条件以缓解内涝的发生。其中,在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当中,应当严格控制一定比例的绿地及水域面积,保留大型的生态绿地及湖泊、湿地等;在修建详细规划当中,道路、广场、停车场等露天设施应充分考虑应用透水性路面,在景观设计中考虑采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径流控制设施;在城市设计当中,可以通过在建筑、开放空间及景观体系当中实现雨水的收集和利用功能。通过在各个层次、各个阶段的规划当中落实雨水径流控制理念,从宏观到微观形成完整的雨水排放体系,将有效改善城市内涝的发生。
2.3在城市规划中建立防涝综合系统
建立城市防涝综合系统落实雨洪管理的理念,主要是通过在宏观上建立城市雨水资源调蓄利用体系,建立源头减排—汇流控制—末端调蓄多层次的、内涝控制—雨水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化等多目标的雨水控制系统;在微观上将雨洪调蓄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城市景观设施等相结合,通过改变城市公共设施的布局、景观设施的形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功能性和多样性,在城市中建立起隐形的排涝系统。如结合球场、公园等设施,通过调整高程设计等实现暴雨期应急调蓄雨水,并结合绿地或其他开放空间设置一些低凹地作为雨水分散滞留或超过排放标准处置的场所。
3、基于城市雨水排水系统建设内涝防治建议
3.1传统排水模式亟需改变,建设思路要更具前瞻性
我国传统的排水模式注重以排为主,强调雨水尽快排出城外或排入下游水系,主要依靠排水管网和排涝泵站等工程措施来解决城市的防洪排涝问题。随着雨水径流的不断增加,原有的雨水工程设施已无法承担如此巨大的雨水量,不断增加排水设施的规模势必对城市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同时,这种排水模式也对排入水系下游的区域带来了洪涝风险。因此,传统的排水模式已不适应城市高强度开发建设这一形势下雨水排水的要求,更新与修正相关建设理念,引进更具有前瞻性的设计理念。
3.2在新区建设及旧城改造中应提高排水标准
在北京市雨水系统规划设计方法和降雨变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北京市暴雨强度公式、降雨雨型、径流系数和设计重现期等进行重点研究,将各项标准的研究成果综合分析,得出了新的雨水排除系统规划设计标准。该规划设计标准的综合径流系数和设计重现期均明显要高于我国过去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中雨水管渠的设计标准。导致原排水设计标准偏低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原因是基本沿用了国外的排水设计规范,但这并不适合我国雨量充沛的城市;另一方面原因则是极端天气的出现导致强降雨的发生频率比以前要多的多。
4、制定完善的管理机制及法律保障体系
4.1完善城市雨水排水系统的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城市排水与城市防洪分属水利部门和城建部门,而一个城市的防汛工作则由这两个部门共同合作完成。由于行业设计标准的差异,两个部门分别设计出来的排水管渠和排涝泵站、水闸等排水设施常常无法衔接。另外,这种多头管理的模式,也使得城市雨水排水系统缺乏有效的管理维护,无法发挥它的最大作用。因此,尽快统一城市排水及水利设施的管理部门,以期在排水工程的设计、建造、管理中实现排水设施的最大效能。
4.2制定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及问责机制
城市严重内涝的发生,原因在于没有认识到城市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雨水蓄积、利用的技术未得到全面推广、缺乏相关政策的引导、支撑,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所以还需要进一步把城市排水系统建设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明确完善,建立完备问责机制。良好的政策可以引导开发主体践行雨洪调蓄理念,而严格的法律手段和问责机制则可以对开发建设主体和城市管理部门起到监督作用,保障法律的实施,促进雨水资源利用化的可持续发展。
5、结语
目前城市化进程和城市扩张这一不可逆转的背景下,城市内涝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我国还需对城市排水管网设施进行大规模改造及建设的国情下,基于城市规划手段在城市建设中建立源头减排—径流控制—末端调蓄的防涝综合系统以及采用新的排水模式,并在新区建设及旧城改造中适当提高排水设施建设标准是缓解我国城市内涝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已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进行修订,同时出台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并开展了“海绵城市试点”行动,这是我国雨水排水防涝体系建设的一次重大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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