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和担保制度的内容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
1、无权代理的涵义: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
2、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1)无合法授权的“代理”行为。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l款和《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即:由“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而定。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人或相对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即催告权和撤回权。
4、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涵义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且基于此项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相对人。
(2)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担保制度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合同担保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
1、保证的涵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l)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保证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即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3)保证人应自愿与债权人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为任何债务人担任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