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有哪些?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
缔约过失责任是针对合同尚未成立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将极大的损害当事人协商订立合同的积极性。
其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如合同已成立,未被确定无效或未被撤销,即使一方过失导致他方损失,也应按违约责任处理,而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这是缔约过失责任有别于违约责任的最大原因。
(2)缔约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缔约当事人一方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导致的后果责任。这种过错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但合同尚未成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或称附随义务),包括协助、通知、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它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
(3)缔约他方受有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如无损失发生,即无赔偿之必要。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
(4)缔约他方所受损失与另一方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他方所受损失是由于另一方行为过错造成。
具备缔约过失责任构成条件时,有过错一方应赔偿他方所受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程度各自对他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