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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施工和采掘工作的安全要求

发布时间:2019-04-25

矿山施工和采掘工作的安全要求

1.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3.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4.采掘作业应当编制作业规程,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在情况变化时及时予以修改和补充。

5.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1)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4)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5)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6)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7)其他危害。

6.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1)有瓦斯突出的;

(2)有冲击地压的;

(3)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

(4)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5)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7.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2)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3)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分。

8.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1)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

(2)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孑L时;

(3)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4)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5)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9.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10.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害有毒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11.矿山的爆破作业和爆破材料的制造、储存、运输、试验及销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2.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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