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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火灾预防要点的

发布时间:2019-04-25

1.矿山井上、下,都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严格的防灭火制度,并定期检查;

2.矿山必须设置地面设有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水池如和生产、生活用水共享,应有专门的措施确保消防用水。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必须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3.所有临时建筑物结构材料应满足防火要求,矸石山、木料场等设施的布设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并严格防止烟火入井;井口、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存放地(炸药库、油脂库等),以及矸石山、料场等地都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和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具。

4.工业场地内的井口房、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变电所、井口房等电器设施工作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防有明火现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或井口房内进行焊接,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应遵守相关规定。

5.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绞车房、空气压缩机房、配变电所、主要通风机房、木材厂、充电室等要害场所,必须按规定布设足够的防火器材和灭火沙;井下胶带运输机必须使用阻燃胶带,并设有温度控制、自动洒水等安全装置。

7.井下爆破作业应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严防止爆破引火。

8.井下火药发放硐室、井底车场、候车室、变电所、泵房、绞车硐室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防火沙和灭火器,相应的机电硐室应按规定设置防火门。

9.井下工作人员应严肃对待和严加防范井下火灾的发生,认真执行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同时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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