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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标细则

发布时间:2015-04-17

综合评标法?综合评标法:俗称“打分法”,:把涉及到的建筑投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评标时,对建筑单位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评标时的各个评委独立打分,互相不商讨;最后汇总分数。

一、综合评标细则的内容:

(一) 综合评估法评标评价指标和分值设定

1.技术标 12-16分(中型项目一般为12分,也可仅作合格性评审;大型项目不大于16分)

2.清标及成本价分析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报价合理性分析-1或-2分(扣分项,大型项目可选-2分)

3.商务标 80分

4.项目负责人业绩 2分

大型工程,工程招标人可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招〔2009〕14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设置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业绩分。

5.项目负责人答辩2分

大型工程,招标人可按《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设定。

(二)评分细则

1.技术标

按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分项,由评标委员会评分,去最高、最低后的平均分作为投标人技术标的得分。

2.清标及成本价分析

(1)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报价合理性分析:-1或-2分;

①合理性分析的评标基准值=标底综合单价;

②与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相比较偏差率超过+10%~-20%且合价偏差金额在±3000元(按工程不同可调整)以上的,每项扣0.02~0.05分,最多扣2分。

(2)按苏建设规[2009]4号文进行成本价评审,评审是否低于成本价。

3.商务标 80分

(1)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清标后,评标委员会按《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苏建设规〔2009〕4号)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成本价评审,对投标报价在成本价以上的投标人,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0.3~0.5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不再参与评标,作无效标书处理。

(2)平均报价与招标人随机抽取下浮率法

开标后,招标人先现场随机抽取下浮率。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清标完成后,当有效投标人少于或等于5家时,全部投标报价参与平均标价的计算;当有效投标人多于5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的投标报价(或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其余投标报价参与平均标价的计算,然后将该平均标价按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下浮率(幅度97% 到99%,抽取下浮率每档按0.5%计)下浮做为评标基准价。

投标人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80分,每下浮1.00%扣1分,下浮超过6%的废标。每上浮1%扣2分。不足1%的,中间按插入法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性质、规模、专业的不同,合理确定评标基准价的下浮率。

(3)投标人随机抽取调整系数法

列入有效报价的每个投标人随机抽取报价调整系数(一般为98-101%),投标人报价乘以抽取的调整系数后的平均值做为评标基准价。

投标人报价与评标基准价比较、评分参照(二)3.(2)条款。

以上是鲁班乐标为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关于“综合评标细则”的详细建筑知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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