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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法

发布时间:2015-12-03

我国实施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呢?建筑安全法对建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人员做了什么样的规定呢?以下是鲁班乐标小编整理相关建筑安全法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先了解建筑安全对于我们的建筑生活中起到的重要性,建筑安全是指对于建筑施工中安全意识加强以及做好防范工作等的问题,由于中国无论是城市还是乡镇都正处于全面快速的发展建设时期,建筑安装工程遍布华夏大地,而从事于建筑安装工程的建筑工人就更是数千万之众。因此建筑安全问题一直都是我们一直讨论的问题,那么我国现行的建筑安全法律对建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人员做了什么样的规定呢?

鲁班乐标小编通过相关资料的整理,整理以下相关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要点见附件。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鲁班乐标总结以上内容:明确规定建筑企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制,为了让相关建筑企业人员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说明了建筑安全的重要性。

以上是鲁班乐标为中国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关于“建筑安全法”的详细建筑知识介绍。关注手机鲁班乐标(m./),实时了解建筑行业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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