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府采购法》的正式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控制政府采购风险,逐步成为各地政府采购工作的重中之重。鲁班乐标小编总结四年来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和风险,从运用政府采购评标方法的角度,谈谈如何对政府采购风险进行控制。
所谓政府采购风险,就是指政府采购的预期目标与实际结果出现偏差的可能性,它会使政府采购这项“阳光下的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有名无实、变形走样,并难以实现节支、防腐的目标。在实践中,按其来源主体则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来源于供应商的风险,主要表现为
(1)供应商或投标商相互串通、联手操纵标价,恶意抬高价格套标、轮流坐庄。
(2)少数供应商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以不合理的低价抢标,而后以“偷梁换柱”的手法牟取利益或抢标后通过协商以高于中标的价格执行。甚或出现评委与供应商相互勾结作弊的现象,从而影响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公正性。
(二)来源于招评标机构的风险,表现为:
(1)政府采购招标机构事先内定,在背后搞营私舞弊,将招标采购作为掩人耳目的手段。
(2)由于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驱动而致使“明制度”摇身一变成了“暗规定”,长官意志说了算,导致采购中出现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的腐败行为。
(3)招标采购过程的招标程序虽是公开的,但评标和定标的标准却参考了少数行政领导的个人意志(尤其是大型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
(4)招标机构往往在主观上期望采购比较理想而且比较熟悉的货物,因此在制定技术规格要求时就有针对性、倾向性,在技术规定中规定了某些特定的技术指标,从而排斥了一些潜在投标人,造成招标范围缩小、缺乏竞争力,带来招标困难以至失败的风险。
(三)来源于地方政府或行业的风险,一些地方政府强制本地区的支出单位,购买本地产品,或者某些条管单位强制下属单位购买指定单位产品,基本不进行价格与质量的比较。
那么,在运用政府采购评标方法时,应如何控制这些政府采购风险呢?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应统一投标人的交货条件及报价口径。
准确的评标结果无论对招标人还是投标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不仅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落实,牵涉到政府采购的声誉,而且关系到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因此,合理、公正的评标应当首先是建立在统一的评审原则和标准的基础上。包括:
(1)投标价内容的统一。对于一些大型、复杂的机器设备,不同投标者所报价格包含的因素有时不尽相同。有些投标者所投价格包括机器及一切附件;而有些投标人所投价格仅指机器主件,对附件和其他服务则要求买主另行支付附加费,从而产生现时报价与实际报价的差异性。因此,统一投标的内容可以避免非人为因素地遗漏真正的最低报价者的风险。
(2)质量与规格的统一。各方报价在同样的质量、规格水平上是容易比较和区别的。因此,对于一些技术规格简单的货物,如办公桌、椅、橱、柜等,由于这类产品的性能质量相同或比较容易比较其质量级别,标可以价格作为唯一尺度。而对于一些复杂的机器设备,如发电机设备等,由于各种型号、规格、标准种类繁多,无法确定统一的标准,投标人提出的质量标准也各异。此时,理想的方法是,采用专家评审法、优势积分法或按资格、规格和商业条款三大部分分别乘以一定权数加权计算积分,从而量化各种规格、质量或提供的服务,达到统一质量与规格的目的。这样,依据一个客观准绳就可以避免以少数个人意志转移的主观臆断的评定风险。
(3)交货条件和其他因素的统一,如交货地、交货期限、保修期长短、人员培训数量和时间等等。由于交货条件和其他因素的不同,会影响到投标人的实际价格的不同。统一交货条件和其他因素,可以避免少数供应商利用交货条件和其他因素达到提高实际价格,而造成评标结果不公正的风险。
二、应剔除过高或过低报价,确定一个合理报价范围。
通常在确定合理报价之前,应对所采购的货物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掌握一手材料,结合现行市场上的零售价、批发价和出厂价等价格环节,拟订一个较为合理的参考价,并以此为基点确定合理报价范围。一般报价范围最高价以不超过预算价为限,最低价以不低于货物必要成本加上合理的成本利润率的组成价格为限。这样,一方面通过掌握市场参考价,可以有效避免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恶意联手抬高价格、扰乱市场的现象;另一方面通过剔除不合理竞价,防止少数供应商利用低价抢标,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供应商之间的正当竞争,保证招投标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尤其对于采购资金有限,竞争较弱的地方,供应商联手操纵标价会导致政府采购招标的失败,社会影响非常大。因此,通过评标前就剔除过高或过低报价,可以有效防范来自供应商因素的各种风险。
三、合理组合评委组成成员。
一般由应用性专家和理论性专家组合是较为理想的一种方式。因为应用性专家往往有一定市场倾向性,往往将一些不是理想的不熟悉的货物排斥在外,令货物技术要求上带有一定的倾向性指标,实质上就是带有歧视性指标,使许多潜在投标人没有兴趣参加,造成招标困难以至失败;而理论性专家则对市场不够熟悉。两者结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来自采购标的应用方在招标采购中的倾向性风险。
四、制定客观、公正、全面、统一的评标标准。
在现行的政府采购评标方法中,多采用了优势积分的方法,即使各技术性能因素以及其他评标标准各按其重要性分占一定权重(百分点),由此算出每一份标书的积分。第一种评比的因素,最好的可以给予与所占百分比相等的最高分(也可以低于最高分),其他按比例分别给分。然后用每份标书所得总积分去除标书价格,得出“报价除以积分”的商值。报价越低,积分越高,所得的商值越低。商值最低的标书就是评标价最低的标书。也可以将报价作为计算积分的评价因素之一,与其他因素一样,占多少权重,分别评定积分。因此,如何制定统一客观标或技术指标,成为公正、科学评标的关键,也是防范政府采购风险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由于目前尚没有供应商资格审核标准及划分等级,笔者以为评标标准基本因素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产品技术性能,包括产品在实践中,由于目前尚没有供应商资格审核标准及划分等级,笔者以为评标标准基本因素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品技术性能,包括产品稳定性,使用寿命、运行费用、设备性能和生产率以及其他由国家规定的或理论性专家提供的各项产品专业技术性指标。而对于一些商品,还应考虑产品寿命期内的成本费用因素,即应按照一定的贴现率计算净现值,作为一个评价因素列入。
(二)供应商可信度,主要体现在产品技术保证程度和合同履行保证程度两个方面。产品技术保证程度主要指该产品的专门管理人员和专门技术人员数量及其从事该专业的年限、经验和能力。合同履行保证程度主要指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等的基本情况、财务资信度和其过去三年内的成绩、声誉。
(三)合同履行条件,包括支付条件、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在没有统一交货条件的情况下,这一因素的列示往往可以防范不公平竞争的风险。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售后服务,包括服务质量、保修期的长短、人员培训的数量和时间以及产品设备零件供应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