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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7-11-21
注册建筑师注意事项是非常重要的,取得证书并不是结束,而是开始,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发挥更大的作用。鲁班乐标小编就注册建筑师注意事项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使用的规范、标准及部门规章做如下调整:


1、规范、标准类:


20考试所使用修订后的规范、标准,以2003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原书目中包含的旧规范、标准同时废止。此原则适用于今后对书目规范、标准类内容的调整,即以本考试年度上一年12月31日以前正式实施的规范、标准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2、法规类:


鉴于《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第68号令)已废止,故今后不再将其列入考试书目;另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令第2号)替换原书目中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 为方便考生备考,请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各地人事厅(局)资格考试主管部门尽快通过各种传媒将此文件内容通知有关考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建委、规划委),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建筑师队伍建设,保证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现就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等具体实施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组织实施工作。


二、一级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定于2017年5月举行,具体日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统一另行发布。


三、一级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科目及成绩有效期等保持不变,暂停考试的年份(2015年和2016年)不计入成绩有效期。


四、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做好2017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相关准备工作,确保考试命题、考试组织及考生成绩有效期接续等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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