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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查机构资质标准

发布时间:2015-08-10

一、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查机构资质标准规定哪些内容?

(一) 强制性产品指定检查机构申请条件

1、产品认证企业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产品认证单位具有相应领域检查经验,从事检查工作2年以上或者出具相关产品检查报告20份以上。

3、产品认证企业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查活动。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所需的设施、人员和其他资源。

7、产品认证企业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并取得认证检查人员的注册资格;

8、所聘任的专职检查员的专业能力应当符合指定的业务要求;

9、所聘任的兼职检查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职检查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相关建筑人士可以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指定检查机构和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利用鲁班乐标查询工具全国具有指定检查机构的企业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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